近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对我所代理的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宜丰某陶瓷公司、江西某陶瓷公司、山东润某陶瓷公司、山东金某陶瓷公司、浙江某商贸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案号:(2025)浙8601民初780号】,支持了蒙娜丽莎公司的主要诉讼请求,依法认定相关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判令赔偿共计100万元。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国内陶瓷建材行业的龙头企业,长期致力于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2024年,蒙娜丽莎公司发现其注册商标被多家企业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于瓷砖产品,并流入大型工程项目。经调查取证,相关企业通过伪造授权文件、非法生产及销售假冒“蒙娜丽莎”品牌瓷砖,严重损害了权利人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被告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带有“蒙娜丽莎”注册商标的瓷砖产品,相关产品已被实际用于工程项目。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蒙娜丽莎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令主要被告向蒙娜丽莎公司支付经济赔偿合计一百万元。
本案的胜诉展现了我所专业团队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综合服务能力。未来,我所将继续为广大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助力企业合法权益的维护与品牌价值的提升。
代理律师:张星宇、吕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