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东金意陶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意某卫浴实业有限公司、福建意某厨卫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案号为(2023)苏民终1556号,二审法院在历经两年审理后作出改判判决,改判认定被诉方使用“意陶”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改判认定在花洒与瓷砖构成类似商品,在花洒上使用“意陶”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并将改判一审判决赔偿及合理费用数额,从50万元提高至520万元!
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诉方使用“意陶”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及赔偿数额,我们代理人先后提交5份代理意见,庭后数次与承办法官阐明被诉方与案外人之间不存在承继关系,2017年变更字号的不合理性,并提交详细计算赔偿公式显示被诉方侵权获利巨大,最终二审法院采纳我们代理意见,作出二审改判判决。该改判判决有效为品牌方构建起 “侵权有代价、维权有保障” 的法治环境。
代理律师:何华玲、黄伟健